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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注: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ccopyright.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包括:软件;微电子技术;计算机产品及其网络应用技术;通信技术;广播技术;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术( 低水平、应用前景不明的技术除外。);智能交通和轨道交通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包括: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单纯检测技术应用除外);农业生物技术。

3.航空航天包括:航空技术;航天技术。

4.新材料包括:金属材料( 不符合能耗及环保标准的中小规模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铸造技术;普通热轧硅钢、工/中频感应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制备技术;常规用途的钢材机加工技术除外。不符合能耗和环保标准的冶炼技术;常规铝、铜、镁、钛合金生产与加工技术;常规电力、电工用金属导线和电缆漆包线生产与加工技术;通用铝建材和一般民用铝制品生产与加工技术除外。普通玩具、音响、冶金机械等用NdFeB永磁体和初级出口磁体产品生产与加工技术;一般抗磨用途的硬质合金制品生产与加工技术除外。低压水/气自由式雾化粗粉制备技术;常规粉末冶金铁/铜基通用机械零件生产技术;进口喂料常规不锈钢、低合金钢MIM零件生产技术;粗过滤用铜基等多孔元件生产技术除外。性能不可控的原位复合材料制备技术;常规颗粒和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备技术;电弧/火焰喷涂、喷焊、镀锌、磷化、电镀等常规表面处理技术除外。高污染、高能耗、低光电转换效率的太阳能电池用单晶、多晶硅制备加工技术除外。常规铁氧体、FeSiAl材料及制品、贵金属浆料制备技术除外。常规钴/镍/锰酸锂和磷酸铁锂材料制备技术除外。); 无机非金属材料( 常规工艺成型的传统结构陶瓷制备技术;挤出成型的蜂窝陶瓷蓄热体制备技术;高耗能电熔及熔铸材料制备技术;粘土砖、高铝砖等传统氧化物耐火材料制备技术;炉窑用常规浇注料制备技术除外。氧化铝、氧化锆、氧化铍陶瓷基板制备技术除外。 用于功能玻璃生产的常规玻璃原材料制备技术除外。强度低于15MPa的碳化硅陶瓷膜支撑体制备技术;挤出成型水处理用氧化铝陶瓷支撑体制备技术除外。);高分子材料( 普通橡胶和仅以制品结构为特色的橡胶制备技术除外。常规或性能仅略有改善的纤维制备技术;常规的非织造布、涂层布或压层纺织品、一般功能性纤维产品生产技术等除外。50%以下填充聚烯烃普通改性材料(含崩解型材料)制备技术;淀粉填充聚烯烃的不完全降解塑料制备技术除外。 普通塑料和一般改性专用料加工技术;直接流延、吹塑、拉伸法塑料制品生产技术除外。);生物医用材料;精细和专用化学品( 常规的粉体材料制备技术除外。生物降解功能差或毒性大的表面活性剂制备技术;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化学品制备技术除外。

5.高技术服务包括: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 只具有企业内部物流管理系统、简单研发设计与低水平的重复技术除外。);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 一般体育产品生产开发和服务技术除外。);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 院线利用相关技术进行服务除外。涉及、暴力、意识形态并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票务公司利用相关技术提供送票服务的除外。)。

6.新能源与节能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简单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封装和低水平的重复性生产除外。 不满足清洁生产要求的生物质燃烧技术除外。);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正常生产环节已回收利用技术和一般性高热值燃气发电技术除外。)

7.与环境包括:水污染控制与水利用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物理性污染防治技术;环境监测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勘查、高效开与综合利用技术(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三废”处理技术;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生产技术;未通过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物种等技术;存在二次污染又缺乏解决途径的技术除外。)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包括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不具有通用性的应用软件除外。);安全生产技术;;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用传统工艺且性能没有提高的传感器除外。技术含量低和精度低的传统流量、温度、物位、压力计或变送器除外。传统的气相色谱仪除外。);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低端数控及应用系统除外。四自由度以下的低端机器人系统除外。用通用电机的普通调速系统除外。);新型机械(常规通用工艺技术,结构、性能、精度、寿命一般的普通机械基础件、普通塑料模具和冷冲压模具除外。技术性能一般的各类普通机械装备制造技术除外。工作环境和技术性能一般的各类普通机械产品或装备除外。普通纺织机械及检测系统除外。);电力系统与设备(小型火力发电厂和小型水电站应用系统除外。传统的输电技术、常规的输电设备除外。不具有通用性的技术与产品除外。传统的高、低压开关设备,常规的发、供、配电设备除外。不具有通用性的技术与产品除外。);汽车及轨道车辆相关技术(技术性能一般的车用发动机技术除外。技术性能一般的汽车零部件技术除外。)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技术;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技术。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 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注:“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注:“最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注:“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a.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b.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c.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d.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e.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f.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g.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h.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4)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注:“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分值

1

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企业成长性

≤20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分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8

3

知识产权数量

≤8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2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 (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 (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 (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 (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 (Ⅱ类)(5-6分)

C. 3~4项 (Ⅱ类)(3-4分)

D. 1~2项 (Ⅱ类)(1-2分)

E. 0项 (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 (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 (1-2分)

B. 否 (0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 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指标

赋值

分 数

≥35%

≥25%

≥15%

≥5%

﹥0

≤0

≤20分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A

9-10分

B

7-8分

C

5-6分

D

3-4分

E

1-2分

F

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机动车不再论斤卖 机动车报废回收新规于9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严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轴、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零部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措施,预防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殊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制度。

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具备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条件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有权向任何人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组装汽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取得《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凭《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由国家经贸委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行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相关许可证。

第十条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向报废汽车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告知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购买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所有人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报废汽车回收证》到汽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书的式样由国家经贸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涂改《报废汽车回收证书》。

第十二条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要自己拆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一登记;发现回收报废汽车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或者倒卖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涉嫌犯罪的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报废汽车;其中,回收报废的营运客车应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五拆总成应作为废金属出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其他拆解的零配件可以继续使用,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注报废汽车的回收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汽车。

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进入市场或交易整个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组装汽车。

禁止在道路上拼装汽车和报废汽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应当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并参照废金属的市场价格定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将违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其为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的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卸、改装、拼装或者倒卖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没收汽车、五个总成及其他零配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不能再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销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注报废汽车回收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报废汽车五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销售报废汽车、五总成及拼装汽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废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并责令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部门向不合格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相关证照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承担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符合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未及时吊销相关证照,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或者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调查的;

(三)阻碍、干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报废军车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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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之家?新闻]?日前,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发布2020年第2号命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包含,机动车报废价格将告别“论斤卖”“五大总成”可回收再利用、更多民营资本进入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领域等,详情见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效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件。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三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消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编译/汽车之家?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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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终达到六方共赢。当今经济形势下,服务于内需增长的金融产品更加契合市场需求,基于此开创“创富特种车辆金融”产品,力求以专业的产品设计、高效的运营系统、优质的客户服务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属性的特种车辆金融解决方案。

2、广州安达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安达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国拥有13家分公司分别为:黑龙江绥化分公司、吉林省洮南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山东寿光分公司、内蒙古包头分公司、甘肃省白银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分公司、湖北咸宁分公司、广东惠州分公司、四川成都分公司、云南大理分公司。

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为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3、山东永顺达车业有限公司:

山东永顺达车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孔孟文化发源地济宁,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于2017年03月29日在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年里,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

公司主要经营半挂车设计、制造、销售、售后服务(凭国家工信部核准的车型生产经营);汽车、挂车、牵引车、专用车、特种车、车桥、轮胎、钢圈、钢材、铝型材的销售;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购销;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赞皇广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赞皇广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距首都近的省会城市,河北省省会石家庄,石家庄 赞皇县县标东行500米路南,于2016年03月21日在石家庄工商局注册成立。

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租赁、汽车销售、代理挂车订购、车船税代缴、购车咨询、代办车辆上牌过户及保险、 二手车中介配货信息咨询、汽车工具销售;铝合金挂车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铝型材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生产。

5、广州市标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标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的南大门羊城广州,广州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自编5号都汇城707室之一,于2016年05月27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公司主要经营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清洗服务;

汽车驾驶员培训;改装汽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汽车销售;汽车援救服务;代办汽车年审、过户手续;代缴汽车违章罚款、车船税手续;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运输设备清洗等。

扩展资料:

大件运输车出租的注意事项:

1、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

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公司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2、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

当然也有很多的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是不限制公里数的,租车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比如车况、租金、车程等进行权衡和比较,选择综合因素比较合理的租车公司,并在合同中对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给予约定。

3、在租赁前务必详细了解车损情况、第三者责任和盗抢等条款细节:

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

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

4、了解计费规定:

为避免因租车人原因不能及时还车,导致与租车公司发生争议,租车人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

湖南省人民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报废。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为8年,从第7年开始不允许更新切换到非洲。如果第6年转到非洲,一年审核两次。跑了40万公里后,就要被迫报废了。大修后将达不到强制报废的油耗和节能及机器性能标准。

附件: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应填写《机动车变更、转让、改装、停止行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并审核申请,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具《车辆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车辆检验鉴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的,发给《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辆主持《汽车报废通知单》,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在查验《车辆报废通知书》后对车辆进行拆解,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破碎、车架(底盘)切除、拍照、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并支付残值;

5、车主持《申请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百万购车补贴

汽车报废评估 保险公司

湖南省人民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 周伯华

2003年12月30日

湖南省人民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院办公厅转发《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决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7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

融资(核准) 省发展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委员会

6、 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

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

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

实行交通管制(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

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

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

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

市、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

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

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 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

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

账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

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

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1、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

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

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

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

刊播招生广告(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矿产(核准) 省国土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厅

58、 重大国土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域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进口

免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调查评价资格证

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

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

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

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

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

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项目

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 有线电视台播放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 设立**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 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 赴境外访、摄制、租台(频道)及

赴台(含境外)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 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

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 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 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 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

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 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 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 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 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 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 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 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 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 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 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 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 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

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 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

计量人员考核(核准) 省国防科工办

122、 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 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 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 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 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 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

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 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

(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 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 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 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新

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 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

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 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

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

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 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 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

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 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

证书(三、四级)(审批)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 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 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 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 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 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 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 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 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决定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

  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 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

(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 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

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

(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 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导致报废,要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书,让物价管理部门或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作车辆评估报告,也就是车辆损失鉴定书,车辆估价值多少钱,然后才能按价索赔。要办理车辆报废到时凭法院判决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